讲解小区物业及公共用房登记的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5-06-25 08:32 点击次数:167
张军律师说法:小区物业、公共用房登记建设单位名下没有权属资料等证明。
民法典第212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项,查阅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资料。这条登记机构做到了没有?现在估计都做到了。
但是在一二十年前,开发商申请对小区的公共停车场、物业用房进行登记的时候,登记机构是没有做到查阅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因为那些建设单位或者是开发商并没有提供证明,证明停车位、证明小区的物业用房是建设单位所有的,更没有提起规划来说证明那些建筑物是属于个人所有的。

但是在没有这些资料的情况下,多数登记机构都将业主公共的用房和公共的停车位登记为开发商所有、建设单位所有,所以这是与民法典211条规定不符的。

但有人会说民法典是后来的,在民法典之前,茶叶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在其他的行政规章和一些规则里面也是有的。登记机构至少在开发商来申请初始登记的时候是对这一点查验或者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这点是做的不够的。
不仅于此,现在业主要维权的时候要求去查询,要求是调取的时候也是拒绝查询、拒绝调取的,甚至在法律开出调查令以后也是拒绝提供的。
